法律翻譯“條”、“款”、“項”、“目”
法律翻譯同時涉足三個領域,即法律學界、語言學界和翻譯界。因此,法律翻譯對譯者要求十分苛刻。例如,在英漢、漢英翻譯中,譯者除了要掌握一定程度的中國法律以及普通法知識之外,還要擅長法律英語這一特殊用途英語(ESP)。與所有的翻譯一樣,法律翻譯的譯文要忠實原文的實質內容,還要盡量流暢通順。法律翻譯通常包括的內容很多,如立法性文件的翻譯,合同翻譯,訴訟類文書翻譯,法庭口譯,法學論文翻譯,涉外公證文書翻譯,判例翻譯等等。
法律翻譯者在翻譯立法條文、法學論文、法院判決等法律文件時,常常會碰到諸如條、款、項、目等詞的翻譯,參閱國內一些法律翻譯(英漢、漢英)工具書,我們發(fā)現,各工具書對上述四個詞的翻譯或者沒有涉及,或者十分混亂。這些翻譯之中,不乏十分正確的翻譯,但是有些翻譯則值得商榷。本文作者旨在探討這一組詞的譯法,為法律英語詞典編纂及法律條文的翻譯提供借鑒。本文從英譯漢、漢譯英兩個方面來說明這一問題。
一、英漢法律翻譯中的條、款、項、目
在英漢法律翻譯中,上述詞條的翻譯不可一概而論。我們知道,一般意義上而言,在英文中能夠表達法律中條款之類的詞匯大概有: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item; clause; rule; regulation; 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等等。
(1)關于article一詞的翻譯。
將article一詞譯為條,爭議不大。例如,《美利堅合眾國憲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789)共有7條(seven articles)。再如,世界貿易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文譯本也將article譯為條。
根據美國權威的《布萊克法律字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Garner, 1999:106),Article: A separate and distinct part (as a clause or stipulation) of a writing, esp. in a contract, statute, or constitution. (斜體字為作者所加)。再如,美國《法律詞典》(A Dictionary of the Law. Clapp, 2000:36),Article: subdivision of a written instrument; particularly a. a subdivision of a statute or constitution, usually subdivided into sections. b. one of the items or clauses in a contract, treaty, or other agreement.
從以上兩本比較權威的工具書對Article的釋義來看,Article是憲法、制定法、或合同中單獨的,顯著的部分。所以,將之譯為我國法律條文中的條是合適的??v然有字典將Article譯為節(jié),或是其它不同翻譯,筆者認為,Article一詞在法律條文翻譯中一般應該譯為條。
讀者不能混淆Article與Articles的意義、用法。Articles應譯為條例。例如,在《美國憲法》之前頒布的《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這一憲法性文件直接稱自己為Articles。不過,這不妨礙我們仍將該條例中的具體的13個Article譯為條。
(2)關于section一詞的翻譯
分歧比較大,主要有兩種聲音。第一種觀點:section應譯為條或者節(jié),而絕不可以譯為款。如陳忠誠先生在其力作《漢英-英漢法律用語辯證詞典》中講以個人有限的認識而論,在英美有以'article'稱'條'的,也有以'section'稱'條'的。以'article'譯'條'為常,以'section'譯'節(jié)'為常。而未見有以'section'譯'款'的。第二種觀點:section可譯為款,此外,注釋所言,《新漢英法學詞典》中也認為款可以譯為section。
依筆者看,section一詞在英漢法律英語翻譯中,通常譯為節(jié),也可以譯為條,極少數情形下可譯為款。
把Section譯為節(jié),是因為section這一概念有時很大,它比article(條)還大,若譯為款、項、目過小,譯為章、編則又過大。例如,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協(xié)議)中,第二部分《關于知識產權效力、范圍和使用的標準》(Standards Concerning the Availability,Scope and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包括8個section,第三部分《知識產權的實施》(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包括5個section,每個section又包括若干條article。此時,譯為節(jié)最好。事實也如此,例如,第二部分中的SECTION 1: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中文翻譯便將之譯為了第一節(jié):版權和相關權利。關于這點,讀者可參看北大法律信息網,Trips協(xié)議相關中、英文內容。
由于人們常將上述《美國憲法》中第1-4條(article)中數目不等的section譯為款,而很少有人將這里的section譯為節(jié),所以,將section譯為款,已經是人們約定俗成的一種情形。翻開今天的外國法制史類教材,我們可以發(fā)現這一事實。總之,英漢法律翻譯中的section是個相對的詞,翻譯的時候,譯者需發(fā)揮主觀能動性,選擇合適的對應詞為好。但是,同一篇法律條文中,必須遵循譯名同一律,不可毫無規(guī)矩。
(3)關于paragraph, subparagraph的翻譯。筆者認為,應將paragraph, subparagraph分別譯為條、款。以往的翻譯中,人們也大都將paragraph,譯為了條。這點問題不大。Trips 協(xié)議中,第3條、第64條中有這樣的例子。
1. Any Member availing itself of the possibilities provided in Article 6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1971) or paragraph 1 (b) of Article 16 of the Rome Convention shall make a notification as foreseen in those provisions to the Council for TRIPS.
任何利用《伯爾尼公約》第6條或《羅馬公約》第16條第1款(b)項規(guī)定的可能性的成員,均應按這些條款中所預想的那樣,向TRIPS理事會做出通知。
2. Subparagraph 1 (b) and 1 (c) of Article XXIII of GATT 1994 shall not apply to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under this Agreement for a period of five years from the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WTO Agreement.
自《WTO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GATT 1994第23條第1款(b)項和(c)項不得適用于本協(xié)定項下的爭端解決。
二、漢英法律翻譯中的條、款、項、目
讀者可以看得出,事實上,在英漢法律翻譯中,經我們分析到最后,只有六個詞即: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item與法律條文翻譯中的條、款、項、目有關。這就十分有利于我們進行漢英法律翻譯中條、款、項、目的討論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條:法律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為編、章、節(jié)、條、款、項、目。編、章、節(jié)、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達,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舉例說明: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兩年的。
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1項**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Article 23.* Under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 an interested person may apply to the people's court for a declaration of a citizen's death:
(1)if the citizen's whereabouts have been unknown for four years or,
(2)if the citizen's whereabouts have been unknown for two years after the date of an accident in which he was involved.
If a person's whereabouts become unknown during a war, the calculation of the time period in which his whereabouts are unknown shall begin on the final day of the war.
article 23*
the subparagraph (1) of article 23**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23***
法律翻譯者在翻譯立法條文、法學論文、法院判決等法律文件時,常常會碰到諸如條、款、項、目等詞的翻譯,參閱國內一些法律翻譯(英漢、漢英)工具書,我們發(fā)現,各工具書對上述四個詞的翻譯或者沒有涉及,或者十分混亂。這些翻譯之中,不乏十分正確的翻譯,但是有些翻譯則值得商榷。本文作者旨在探討這一組詞的譯法,為法律英語詞典編纂及法律條文的翻譯提供借鑒。本文從英譯漢、漢譯英兩個方面來說明這一問題。
一、英漢法律翻譯中的條、款、項、目
在英漢法律翻譯中,上述詞條的翻譯不可一概而論。我們知道,一般意義上而言,在英文中能夠表達法律中條款之類的詞匯大概有: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item; clause; rule; regulation; 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等等。
(1)關于article一詞的翻譯。
將article一詞譯為條,爭議不大。例如,《美利堅合眾國憲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789)共有7條(seven articles)。再如,世界貿易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文譯本也將article譯為條。
根據美國權威的《布萊克法律字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Garner, 1999:106),Article: A separate and distinct part (as a clause or stipulation) of a writing, esp. in a contract, statute, or constitution. (斜體字為作者所加)。再如,美國《法律詞典》(A Dictionary of the Law. Clapp, 2000:36),Article: subdivision of a written instrument; particularly a. a subdivision of a statute or constitution, usually subdivided into sections. b. one of the items or clauses in a contract, treaty, or other agreement.
從以上兩本比較權威的工具書對Article的釋義來看,Article是憲法、制定法、或合同中單獨的,顯著的部分。所以,將之譯為我國法律條文中的條是合適的??v然有字典將Article譯為節(jié),或是其它不同翻譯,筆者認為,Article一詞在法律條文翻譯中一般應該譯為條。
讀者不能混淆Article與Articles的意義、用法。Articles應譯為條例。例如,在《美國憲法》之前頒布的《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這一憲法性文件直接稱自己為Articles。不過,這不妨礙我們仍將該條例中的具體的13個Article譯為條。
(2)關于section一詞的翻譯
分歧比較大,主要有兩種聲音。第一種觀點:section應譯為條或者節(jié),而絕不可以譯為款。如陳忠誠先生在其力作《漢英-英漢法律用語辯證詞典》中講以個人有限的認識而論,在英美有以'article'稱'條'的,也有以'section'稱'條'的。以'article'譯'條'為常,以'section'譯'節(jié)'為常。而未見有以'section'譯'款'的。第二種觀點:section可譯為款,此外,注釋所言,《新漢英法學詞典》中也認為款可以譯為section。
依筆者看,section一詞在英漢法律英語翻譯中,通常譯為節(jié),也可以譯為條,極少數情形下可譯為款。
把Section譯為節(jié),是因為section這一概念有時很大,它比article(條)還大,若譯為款、項、目過小,譯為章、編則又過大。例如,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協(xié)議)中,第二部分《關于知識產權效力、范圍和使用的標準》(Standards Concerning the Availability,Scope and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包括8個section,第三部分《知識產權的實施》(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包括5個section,每個section又包括若干條article。此時,譯為節(jié)最好。事實也如此,例如,第二部分中的SECTION 1: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中文翻譯便將之譯為了第一節(jié):版權和相關權利。關于這點,讀者可參看北大法律信息網,Trips協(xié)議相關中、英文內容。
由于人們常將上述《美國憲法》中第1-4條(article)中數目不等的section譯為款,而很少有人將這里的section譯為節(jié),所以,將section譯為款,已經是人們約定俗成的一種情形。翻開今天的外國法制史類教材,我們可以發(fā)現這一事實。總之,英漢法律翻譯中的section是個相對的詞,翻譯的時候,譯者需發(fā)揮主觀能動性,選擇合適的對應詞為好。但是,同一篇法律條文中,必須遵循譯名同一律,不可毫無規(guī)矩。
(3)關于paragraph, subparagraph的翻譯。筆者認為,應將paragraph, subparagraph分別譯為條、款。以往的翻譯中,人們也大都將paragraph,譯為了條。這點問題不大。Trips 協(xié)議中,第3條、第64條中有這樣的例子。
1. Any Member availing itself of the possibilities provided in Article 6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1971) or paragraph 1 (b) of Article 16 of the Rome Convention shall make a notification as foreseen in those provisions to the Council for TRIPS.
任何利用《伯爾尼公約》第6條或《羅馬公約》第16條第1款(b)項規(guī)定的可能性的成員,均應按這些條款中所預想的那樣,向TRIPS理事會做出通知。
2. Subparagraph 1 (b) and 1 (c) of Article XXIII of GATT 1994 shall not apply to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under this Agreement for a period of five years from the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WTO Agreement.
自《WTO協(xié)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GATT 1994第23條第1款(b)項和(c)項不得適用于本協(xié)定項下的爭端解決。
二、漢英法律翻譯中的條、款、項、目
讀者可以看得出,事實上,在英漢法律翻譯中,經我們分析到最后,只有六個詞即: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item與法律條文翻譯中的條、款、項、目有關。這就十分有利于我們進行漢英法律翻譯中條、款、項、目的討論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條:法律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為編、章、節(jié)、條、款、項、目。編、章、節(jié)、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達,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舉例說明: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兩年的。
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1項**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Article 23.* Under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 an interested person may apply to the people's court for a declaration of a citizen's death:
(1)if the citizen's whereabouts have been unknown for four years or,
(2)if the citizen's whereabouts have been unknown for two years after the date of an accident in which he was involved.
If a person's whereabouts become unknown during a war, the calculation of the time period in which his whereabouts are unknown shall begin on the final day of the war.
article 23*
the subparagraph (1) of article 23**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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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相關問答
問:如果翻譯的稿件只有幾百字,如何收費?
答:對于不足一千字的稿件,目前有兩種收費標準: 1)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計算。 2)對于身份證、戶口本、駕駛證、營業(yè)執(zhí)照、公證材料等特殊稿件按頁計費。
問:請問貴司的筆譯范圍?
答:筆譯翻譯又稱人工筆頭翻譯, 既通過文字形式的翻譯轉換, 把源語言翻譯成目標語言, 是當今全球經濟發(fā)展, 政治文化交流的主要方式, 筆譯通過文字展現方式, 使全世界上千種語言能夠互通有無, 每天都有數以億計的文字被翻譯或轉譯, 筆譯肩負著世界各國經濟文化發(fā)展的重任, 是各國各民族的文化大使, 我們的筆譯領域涉及十大類專業(yè)領域和五百多種不同的分領域。
問:是否可以請高校教師、學者或學生翻譯?
答:絕對不能,風險自負。許多公司在尋找譯者時,首先想到的是當地學?;虼髮W的外語院系。有時,這種做法對于供內部使用的翻譯可能有效,即,您只想了解文件大意,但對于正式的公司宣傳材料、手冊或者合同文檔而言,這樣做卻風險極大。外語教學需要有特殊的技能,但這些技能卻與翻譯一篇流利、優(yōu)美的文章所需的技能完全不同。讓學生來做翻譯看起來經濟實惠,但風險更高,因為他們毫無實戰(zhàn)經驗,翻譯出來的文件基本無法使用。
問:翻譯交稿時間周期為多長?
答:翻譯交稿時間與您的文件大小以及復雜程度有關。每個專業(yè)譯者的正常翻譯速度為3000-4000中文字/天,對于加急的大型項目,我們將安排多名譯員進行翻譯,由項目經理將文件拆分成若干文件,分配給不同的譯員進行翻譯,翻譯后由項目經理進行文件的合并,并經統(tǒng)一術語、審校、質控、排版等翻譯流程,最終交付給客戶。
問:提供一個網站的網址,能夠給出翻譯報價嗎?
答:對于網站翻譯,如果您能提供網站的FTP,或您從后臺將整個網站下載打包給我們,我們可在10分鐘內給出精確報價。同時,只要您提供原始網頁文件,我們會提供給您格式與原網頁完全一致的目標語言版本,可以直接上線使用,省卻您的改版時間。
問:為什么標點符號也要算翻譯字數?
答: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19363.1-2003 對翻譯行業(yè)服務規(guī)范的要求,中文字數統(tǒng)計是以不計空格字符數為計算單位的。標點符號算翻譯字數是統(tǒng)一的行業(yè)標準。
②標點符號在不同的語種中,有不同的表達方式,例如中文的標點符號大多是全角的,英文的無特殊設置都是半角的,而且如果一句話或一段內容夾雜兩種不同的語言,標點符號的規(guī)則就相對復雜,對于翻譯文件來說,標點符號的部分也是很費時。
③另外,標點符號在句子中對句子語境等的限制因素,使得標點對句子、對譯員翻譯判斷等起到一定的要求。所以,該部分也要計算在內。
④可能我們平時不是很注重標點符號,其實在文字表達中,標點符號的重要不亞于單字單詞,一個標點符號可以改變全句話的意思,而我們的工作也是做到了這一點,保證每個標點符號的準確,保證譯文表達的意思和原文一樣。
問:需要與你們公司什么人接洽翻譯業(yè)務呢?
答:我們公司采取專屬客服服務模式。為企業(yè)客戶配備專屬客服,一對一溝通具體翻譯需求,組建專屬譯員團隊。
問:為何每家翻譯公司的報價不一樣?
答:大家都知道一分價格一分貨,在翻譯行業(yè)里更為突出,譯員的水平是劃分等級的。新開的翻譯公司或不具備翻譯資質的公司為了搶占市場,惡意攪亂,以次充好,低價吸引客戶。
問:為什么數字、字母也要算翻譯字數?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19363.1-2003 對翻譯行業(yè)服務規(guī)范的要求,中文字數統(tǒng)計是以不計空格字符數為計算單位的。而數字、字母也是包含在其中。而對翻譯公司來說,數字和字母也要算翻譯字數的原因還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我們的收費都是根據國家頒布的翻譯服務規(guī)范來收取翻譯費用,對待收費我們都是統(tǒng)一對待的,其次,數字和字母也是文章中的一部分,特別是在一些商務文件中,數字就是文件的主題,所以也是一樣要收費的。
另外,純數字字母需要核對、錄入,比翻譯一個詞語更麻煩,翻譯是大腦里面概念形成的,而純數字字母是要嚴謹的核對、錄入才能實現的,這將會花費更多的時間,所以我們會把數字和字母也算成字數。
但是有一種情況除外,如審計報告里面那種數據很多而且又不需要我們翻譯可以直接保留的,這部分我們可以不計算在內。
問:請問貴司每天的翻譯量是多少?
答:我們公司最高翻譯記錄為一天翻譯50萬字。原則上我們會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但是時間和質量是成正比的,慢工才能出細活,我們建議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盡量給譯員充足的翻譯時間,以便交付優(yōu)質的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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