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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語言由詞匯構(gòu)建起來, 法律語言也是由法律術(shù)語組成。法律術(shù)語作為法律語言之構(gòu)成元素, 其本身的復(fù)雜性和獨特性也傳遞給了法律語言。正是因為這一特性, 法律術(shù)語的翻譯被公認為法律翻譯的最大難題。

  SARCEVIC[1]認為“目前大多數(shù)法律翻譯研究主要集中在術(shù)語研究方面”, 原因就是法律翻譯質(zhì)量問題的關(guān)鍵在于法律術(shù)語翻譯不完善。2009年, 張法連等[2]指出“從細微處著手, 譯好一個詞, 是切實提高法律文本翻譯質(zhì)量的關(guān)鍵”。然而, 2012年, 譚福民等[3]指出:“翻譯法律術(shù)語并非易事, 一方面要求語言功能對等和法律功能對等。但另一方面又經(jīng)常遇到?jīng)]有確切對等詞的情況。這主要是由源語和目的語中的文化差異尤其是法律文化差異造成的。”這些困難無疑對譯者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意味著譯者不僅要掌握源語和目的語兩種法律制度里的基本知識, 熟練使用兩種語言, 還要明悉策略性的翻譯方法, 這種高要求并未得到滿足, 這也體現(xiàn)在“當前我國法律術(shù)語翻譯存在的問題仍集中在誤譯和翻譯不精準這兩大問題上。[4]”簡言之, 由于實踐的需要, 尋求恰當?shù)姆煞g標準和策略已是大勢所趨。

  本文將從曹菡艾 (DEBORAH CAO) (1) 教授的翻譯水平理論入手, 探索法律術(shù)語翻譯所應(yīng)當遵循的標準以及在翻譯法律術(shù)語中應(yīng)采取的策略并結(jié)合美國、英國、香港、臺灣地區(qū)的法律字典和常用用法, 把分析得出的標準和策略應(yīng)用于法律術(shù)語“物證”的翻譯。

  1、 法律翻譯水平理論 (Translation proficiency) 及其對法律術(shù)語翻譯的意義

  曹菡艾教授指出, 翻譯水平 (Translation proficiency) 指的是能夠?qū)崿F(xiàn)跨語言、跨文化交流, 完成翻譯任務(wù)的能力, 其中法律翻譯水平 (Legal translation proficiency) 指的是能夠?qū)崿F(xiàn)跨文化、跨語言法律翻譯任務(wù)的能力。翻譯水平 (2) 包含三個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構(gòu)成要件, 為翻譯策略能力 (Translational strategic competence) , 語言翻譯能力 (Translational language competence) 以及翻譯知識結(jié)構(gòu) (Translational knowledge structure) (圖1) 。

  圖1 翻譯水平模型

  其中, 翻譯策略能力指的是在翻譯過程中翻譯工作者內(nèi)在的綜合心理協(xié)調(diào)能力, 包含策略能力、心理生理機制以及最為重要的翻譯活動中特有的策略性技巧 (3) , 語言翻譯能力指的是為實現(xiàn)翻譯任務(wù)能夠使用、聯(lián)系、協(xié)調(diào)源語和目的語之間語言變量的能力 (4) 。翻譯語言能力也包含諸多要素 (圖2) 。

  圖2 語言翻譯能力模型

  結(jié)構(gòu)性知識指的是在翻譯過程中實現(xiàn)跨文化、跨語言交流所必需的知識。結(jié)構(gòu)性是指包括常識 (General Knowledge) 、文學知識 (Literary Knowledge) 以及專業(yè)知識 (Specialist Knowledge) (圖3) 。其中, 常識包括在源語和目的語間的生態(tài)、物質(zhì)文化、社會組織以及其他領(lǐng)域。文學知識包括在《圣經(jīng)》、戲劇、電影、詩歌以及文化歷史方面的研究。專業(yè)知識指的是在特定領(lǐng)域的專門學科性知識, 涉及醫(yī)學、法律、經(jīng)濟、科學技術(shù)領(lǐng)域。在法律翻譯中, 法律知識包括狹義上法律命題的知識和廣義上法律文化知識, 包括法系、法律法規(guī)、法律制度、法制史、法律實踐以及法律實踐者 (5) 。

  圖3 翻譯知識結(jié)構(gòu)模型

  簡言之, 翻譯工作需要涉及翻譯策略能力, 語言翻譯能力以及結(jié)構(gòu)性知識, 這三個變量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翻譯水平模型的提出不僅僅適用于翻譯活動的一般性總結(jié), 也適用于法律術(shù)語的翻譯。

  根據(jù)曹菡艾教授的觀點可知, 法律術(shù)語的翻譯不僅涉及到不同的語言, 還涉及到不同國家法律制度賦予該法律術(shù)語特定的涵義, 因此翻譯法律術(shù)語不能過分追求兩種術(shù)語的完全一致。事實上, 來自不同國家的法律概念很難或者不可能是一致的, 因此翻譯法律術(shù)語的過程中試圖去尋找完全一致的對等概念是徒勞的 (6) 。然而, 由于實際的需要, 翻譯法律術(shù)語勢在必行, 找到恰當?shù)姆g并規(guī)避明顯有錯誤的翻譯卻是可行的。

  那么怎樣尋找恰當?shù)姆g呢?根據(jù)曹菡艾的翻譯水平理論可以明確, 恰當?shù)姆g首先不能是錯誤的, 這是找出恰當翻譯的第一道門檻, 也是滿足語言翻譯能力先決條件。其次, 恰當?shù)姆g根據(jù)不同的翻譯情形會表現(xiàn)出不同的形式。具體而言, 如果把翻譯法律術(shù)語將會遇到的情形分為兩種:一是無論在語言層面還是涵義層面, 源語和目的語之間根本不存在對等的概念。那么, 在這種情況下, 譯者就必須充分調(diào)動翻譯策略能力, 通過釋義進行補充, 或者借鑒、創(chuàng)造、引進新的法律術(shù)語。2012年, 譚福民等[3]指出:“在完全不對等的情況下使用釋義、中性詞、借詞或新詞的策略。”此外, 19世紀末20世紀初, 中國的很多法律術(shù)語就是借鑒自日本, 而這些概念更早些時候是日本從歐洲翻譯過來的。這些法律術(shù)語有人權(quán) (human right) , 主權(quán) (sovereignty) , 民法 (civil law) , 刑法 (criminal law) 和憲法 (constitution) 。在這種情況下, 此類通過借鑒、創(chuàng)造或者引進手段而產(chǎn)生的法律術(shù)語被賦予了新的特定涵義, 隨著實踐中的使用逐漸特定化, 這些法律術(shù)語就可以稱為是恰當?shù)姆g。二是在涵義層面上或者語言層面源語存在和目的語相似的詞或者概念。也就是說, 源語和目的語相應(yīng)的法律制度賦予這些概念的涵義以及在各自語言環(huán)境下這些概念的用法是不能完全一致的。通常在這種情況下, 這些法律術(shù)語在翻譯過程中仍需要被使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在使用這類詞的過程中, 法律翻譯工作者可協(xié)同調(diào)動翻譯策略能力, 語言翻譯能力以及結(jié)構(gòu)性知識, 通過兩個策略便宜行事, 即“在接近對等的情況下使用意義相對應(yīng)的詞:在部分對等的情況下擴大詞匯的意義。[3]”當然, 這些在涵義層面或者語言層面上有一致性的詞或概念也不能隨意挑選, 要成為恰當?shù)姆g需要符合最低標準, 也就是在目的語中挑選出來的詞或者概念本身固有的含義要與源語不矛盾并且在涵義層面或者語言層面存在一定的關(guān)聯(lián), 簡而言之, 當母語為目的語的人在使用這些被翻譯出來的術(shù)語時, 他們不會覺得這些詞在涵義上存在明顯的混淆而引發(fā)誤解, 并且認為這樣的翻譯還比較地道可以理解。

  因此, 要比較恰當?shù)胤g法律術(shù)語“物證”需要符合一個最低標準并可以采取三種策略。翻譯的標準包括:翻譯的版本不能是錯誤的;譯文不能引起誤解和混淆。三種策略是翻譯工作者在翻譯術(shù)語的過程中可以使用的: (1) 在接近對等的情況下使用意義相對應(yīng)的詞; (2) 在部分對等的情況下擴大詞匯的意義; (3) 在完全不對等的情況下使用釋義、借詞或新詞的策略, 避免由于經(jīng)驗主義而犯的錯誤。

  2、“物證”的恰當翻譯是否“material evidence”

  提到“物證”, 母語非英語的法律翻譯工作者根據(jù)“物證”的字面含義, 容易出現(xiàn)例1的情況, 把物證簡單翻譯成“material evidence”。那么, “物證”能否被翻譯成“material evidence”呢?因為“物證”的翻譯涉及到不同語言以及不同法律制度下對“物證”這個詞賦予的涵義, 翻譯起來并不簡單, 這個翻譯的版本值得推敲。

  例1: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wǎng)英譯版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Chapter V Evidence

  Article 42 All facts that prove the true circumstances of a case shall be evidence.

  There shall be the following seven categories of evidence:

  (1) material evidence and documentary evidence;

  (2) testimony of witnesses;

  (3) statements of victims;

  (4) statements and exculpations of criminal suspects or defendants;

  (5) expert conclusions;

  (6) records of inquests and examination;and

  (7) audio-visual materials.

  Any of the above evidence must be verified before it can be used as the basis for deciding cases.

  此處翻譯為最新版本的《刑訴法》英譯版, 這一版本使用的物證翻譯為material evidence, 這無疑是誤譯, 但卻由于口譯員缺乏結(jié)構(gòu)知識而以訛傳訛沿用至今。

  例2 (清耐都.奧格邦納 (CHINEDU.OGBANNA) 走私毒品一案) :

  原文:

  公:下面出示本案相關(guān)的證據(jù):

  一、書證、物證

  ......

  譯文:

  Public Prosecutor:The Prosecutor has the following evidences to present to the court:

  1、Documentary evidence and material evidence.

  2.1、 什么是“物證”———法律知識即翻譯結(jié)構(gòu)知識解析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都對證據(jù)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以《刑事訴訟法》為例, 其第四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都是證據(jù)。其中第二款對證據(jù)種類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證據(jù)有八個分類: (一) 物證; (二) 書證; (三) 證人證言; (四) 被害人陳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 鑒定意見; (七)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 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從學理角度分析, 物證是指以外部特征、存在狀態(tài)、物質(zhì)屬性等來證明有關(guān)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范圍廣泛, 包括作案的工具、行為所侵害的客體物、行為過程中所遺留的痕跡和物品, 以及其他能夠作為揭露和證明與案件有關(guān)事實之用的物品和痕跡。包括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遺留下來的物質(zhì)痕跡、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物、犯罪現(xiàn)場留下的物品以及其他可以用來發(fā)現(xiàn)犯罪行為和查獲犯罪分子的存在物等等。

  概括而言, 物證具有以下特征:第一, 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狀態(tài)、物質(zhì)屬性等來證明有關(guān)案件事實。第二, 物證更直觀, 更容易把握。第三, 物證客觀性強, 真實性大。第四, 物證一般為間接證據(jù)。

  由此可見, 《刑事訴訟法》已經(jīng)對什么是物證做出了明確的界定。

  2.2 、什么是“material evidence”

  根據(jù)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5] (以下簡稱BLD) 的標注, “material evidence”指的是“evidence having logical connection with the consequential facts or the issues”即“與案件的事實或結(jié)果存在邏輯關(guān)系的證據(jù)。”除此之外, 《韋氏法律詞典》[6] (以下簡稱韋氏) 也對“material evidence”做出了注解, 即“Evidence that is likely to affect the determination of a matter or issue;specify:evidence that warrants reopening of a claim or a reversal of a conviction because but for the circumstances that the evidence was unavailable the outcome of the first proceeding would have been different”。韋氏的注解和《元照英美法詞典》[7] (以下簡稱元照) 的相關(guān)注釋交相輝映, 即“實質(zhì)性證據(jù), 指因其與重要事實或爭議問題的邏輯聯(lián)系而可能影響案件審理者對事實的認定的證據(jù)。對訴訟中未出示的證據(jù), 如果可以合理地認為, 若該證據(jù)被提出, 案件結(jié)果將可能不同, 則可認為該證據(jù)為實質(zhì)性證據(jù)。”此外, 英國的《朗文法律詞典》[8] (以下簡稱朗文) 對“material evidence”沒有相關(guān)釋義。

  然而, 我國臺灣地區(qū)的《英漢法學大辭典》[9]把“material evidence”解釋為“實質(zhì)性證據(jù);物證, 對審理的事實有影響的證據(jù)。”這個注解顯然有別于其他三部詞典的解釋, 提到了“material evidence”包含物證的意思, 但是又加上了范圍的限制, 需“對審理的事實有影響的證據(jù)”。顯然“material evidence”的范圍明顯大于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中賦予“物證”的涵義。

  2.3、“物證”翻譯成“material evidence”不恰當

  根據(jù)“異化原則”, 即以漢語法律術(shù)語的含義和所指為主要依據(jù), 選擇法律英語中最相類似的術(shù)語作為譯名[10], 參考以上四部法律詞典得出, “material evidence”在中文的意思最恰當?shù)闹形慕忉屚ㄋ桌斫鉃?ldquo;重要證據(jù)”或者“實質(zhì)性證據(jù)”, 不一定是“物證”。這樣翻譯甚至沒有滿足恰當翻譯的最低標準———恰當?shù)姆g首先不能是錯誤的。這種翻譯版本不能正確體現(xiàn)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賦予“物證”的特定涵義, 中英文之間的概念有偏差, 在涵義上有混淆容易引起誤解, 甚至產(chǎn)生預(yù)期之外的法律效果, 尤其是對母語為英語的人。因此, 把“物證”翻譯成“material evidence”是不合適的, 應(yīng)該規(guī)避這種翻譯版本。

  3、 分析“物證”常見的五種翻譯———語言能力與翻譯策略解析

  “物證”恰當?shù)姆g應(yīng)該是什么呢?根據(jù)查閱《布萊克法律詞典》《韋氏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朗文法律詞典》《英漢法學大辭典》 (臺灣地區(qū)) 以及《英漢法律詞典第四版》[11] (香港地區(qū)) 可知, “物證”較為常見的翻譯版本為“physical evidence”, “real evidence”, “exhibit”, “demonstrative evi dence”以及“tangible evidence”。為了尋找最為恰當?shù)姆g, 翻譯工作者可以站在前人的肩膀上, 巧妙地應(yīng)用翻譯策略, 借鑒其他地區(qū)的翻譯來減小翻譯難度。比如香港、臺灣地區(qū)由于都使用漢語, 借鑒香港、臺灣地區(qū)的翻譯將在很大程度上減小翻譯過程中由結(jié)構(gòu)性知識、語言翻譯方面造成的翻譯難度。然而, 比較這兩個地區(qū), 香港作為推行判例法制度的地區(qū), 其法律制度和大陸地區(qū)相去甚遠, 臺灣是大陸法系, 在這方面臺灣顯得更有優(yōu)勢。更何況, 臺灣不僅有刑訴、民訴之分, 還有“物證”的概念, 所以參考臺灣地區(qū)的翻譯版本更具有可行性和參考價值。

  臺灣地區(qū)的《英漢法學大辭典》把“physical evidence”標注為“物證”, 可見, 人們傾向于把“物證”翻譯成“physical evidence”。此外, 例3也更加證實在臺灣“物證”被翻譯成“physical evidence”。

  例3: (臺灣東吳大學課程中英文介紹) :

  鑒識科學乃一門新興科學, 具有遏阻犯罪及維護司法品質(zhì)的功能。物證之分析鑒識與物證價值, 已在各種情況下以各種方式為各方所共見:不僅執(zhí)法單位日益仰賴唯有從現(xiàn)場及實驗室才能獲得的物證析識結(jié)果, 世界各民主法治國家無一不奉為 (科學辦案、保障人權(quán)) 圭臬。

  Forensic science has emerged as a significant element in efforts to control crime while maintaining a high quality of justice.The value of physical evidence a nd its analysis has been demonstrated in many ways on many occasions, and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dependent on results derived from scene search and laboratory analysis for evidence not obtainable by other avenues of investigation.

  關(guān)于“物證”, 我國臺灣地區(qū)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做出了相應(yīng)規(guī)范。從學理上分析何為“物證”, 不難發(fā)現(xiàn), 在臺灣地區(qū), 物證與人證相對稱, 是用來證明事實從而確定事實。臺灣地區(qū)有關(guān)證據(jù)的規(guī)定都收錄在民事刑事訴訟法中。物證有狹義和廣義的區(qū)別。以廣義物證為例, 廣義的物證是指以物的存在、狀態(tài)或文書意思為證據(jù), 也就是把物作為證據(jù)的稱謂, 也可以叫做證物, 如兇器、贓物、賬簿等。所以把人或文書的存在或狀態(tài)作為證據(jù)時, 也是物證, 而不是人證。此外, 把文書記載內(nèi)容作為證據(jù)時, 也屬于廣義物證。

  此外, 反觀“physical evidence”, 首先BLD和韋氏明確指出“physical evidence”有一個同義詞“real evidence”。因此, 分析“physical evidence”需要綜合這兩個詞的注釋。BLD把“physical evidence”解釋為“physical evidence (such as clothing or a knife wound) that itself plays a direct part in the incident in question”。韋氏則解釋為“tangible evidence (as a weapon, document, or visible injury) that is in some way related to the incident that give rise to the case.”元照更為明確地指出“physical evidence”為“物證, 是由事物本身提供的證據(jù), 可由陪審團直接觀察而不必經(jīng)由證人口頭描述。例如:某人的外貌、傷口、指紋等, 又如犯罪所用的武器、工具或其他有關(guān)物品、發(fā)生地點的外形等。”根據(jù)“異化原則”, 參考“physical evidence”和“real evidence”的釋義, 可見“physical evidence”包含“物證”的涵義, 能夠表達出臺灣民事形式訴訟法賦予“物證”的涵義。

  因此, 臺灣地區(qū)把“物證”翻譯成“physical evidence”是比較恰當?shù)?。一?ldquo;physical evidence”在英美法中本身就含有“物證”的意思, 不會產(chǎn)生像“material evidence”那樣的錯誤, 符合翻譯恰當術(shù)語的標準, 即“翻譯的版本不能是錯誤的, 不會引起誤解和混淆”。二是翻譯過程中也策略性地采用了“在接近對等的情況下使用意義相對應(yīng)的詞”。因此, 把“物證”翻譯成“physical evidence”或者“real evidence”是恰當并且較為地道的翻譯。

  通過比較臺灣地區(qū)和祖國大陸地區(qū)物證的翻譯, 盡管臺灣民、刑訴訟法賦予“物證”的涵義比大陸地區(qū)的更加廣, 但是根據(jù)“在部分對等的情況下擴大詞匯的意義”的策略, 參考臺灣地區(qū), 祖國大陸地區(qū)把物證翻譯成“physical evidence”也是恰當?shù)摹?/p>

  當然, 除了“physical evidence”和“real evidence”, “物證”還有其他三種比較常見的翻譯:“exhibit”, “demonstrative evidence”以及“tangible evidence”。

  香港地區(qū)因為沿用英國的傳統(tǒng), 習慣把“物證”翻譯成“exhibit”?!队h法律詞典》 (香港地區(qū)) 把“exhibits”解釋為“呈堂證物;證物”。此外, 《朗文》作為英國出版的詞典也把“exhibit”解釋為“Something produced to be viewed by the judge or jury, or shown to a wit ness who is giving evidence, or an object referred to in an affidavit (q.v.) .”并明確表示“exhibit”的釋義可以參考“real evidence”。但是綜合BLD、韋氏、元照以及臺灣《英漢法律大辭典》, “exhibit”更多是用于強調(diào)陳列品、展示物或者展示證據(jù)。在翻譯過程中, 如果接受的對象是英國人, 可以把“物證”翻譯成“exhibit”, 但如果不是英國人, 不妨翻譯成“physical evidence”或者“real evidence”來得更好一些。

  “demonstrative evidence”相比較以上幾種翻譯的版本顯得更小眾一些, 不見于朗文和《英漢法律詞典》。BLD標注為“Physical evidence that one can see and inspect (i.e., an explanatory aid, such as a chart, map, and some computer simulations) and that, while of probative value and usu.Offered to clarify testimony, does not play a direct part in the incident in question”。但卻明確表示用“demonstrative evidence”表示“物證”仍然稍顯模糊有待商榷。韋氏解釋為“Evidence in the form of objects (as maps, diagrams, or models) that has itself no probative value but is used to illustrate and clarify the factual matter at issue”。元照解釋為“實物證據(jù);展示證據(jù), 廣義上該詞相當于物證 (real evidence) , 狹義上指本身并無證明價值 (probative value) , 但可用來說明和澄清有爭議的事實問題的實物, 如地圖、圖表、模型、照片等”。因此, 把“物證”翻譯為“demonstrative evidence”也算是恰當?shù)? 但是相比較“physical evidence”就顯得概念過于寬泛。

  “tangible evidence”不見于韋氏和朗文。BLD解釋為“Physical evidence that is either real or demonstrative”。元照明確注釋為“實質(zhì)證據(jù):物證”。我國臺灣地區(qū)《英漢法學大辭典》標注為“實物證據(jù)”。香港地區(qū)《英漢法律詞典》沒有關(guān)于“tangible evidence”的釋義, 但是明確表明“tangible”的意思為“實體的”。綜合以上四部詞典, 把“物證”翻譯成“tangible evidence”也是可行的, 只是稍顯小眾。

  總之, 在“物證”常見的五種翻譯“physical evidence”、“real evidence”、“exhibit”、“demonstrative evidence”以及“tangible evidence”都符合恰當翻譯的標準, 但是考慮到法律術(shù)語翻譯的廣泛適用性和針對性, “physical evidence”和“real evidence”適用性最廣, 針對性也最強;“exhibit”尤其適用于針對英國的翻譯實踐, 但如果翻譯實踐的對象不是英國, 則適用性小于“physical evidence”和“real evidence”。“demonstrative evidence”和“tangible evidence”都比較小眾, “demonstrative evidence”比較寬泛。

  4、 結(jié)語

  綜上所述, 法律術(shù)語的翻譯雖然艱難, 但是尋求恰當?shù)姆尚g(shù)語翻譯版本卻是能夠?qū)崿F(xiàn)的。為實現(xiàn)恰當?shù)姆g, 法律翻譯工作者在法律術(shù)語翻譯過程中不僅需要充分調(diào)動翻譯策略能力和語言翻譯能力, 還需要充分掌握必須的結(jié)構(gòu)性知識。在充分查閱工具書的基礎(chǔ)上, 法律翻譯工作者應(yīng)遵循翻譯恰當術(shù)語的最低標準———“翻譯的版本不能是錯誤的, 不會引起誤解和混淆”, 根據(jù)實際情況有挑選地采用術(shù)語翻譯策略———“在接近對等的情況下使用意義相對應(yīng)的詞;在部分對等的情況下擴大詞匯的意義;在完全不對等的情況下使用釋義、借詞或新詞”, 從而找到法律術(shù)語翻譯的恰當版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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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張法連, 張茜.關(guān)于漢英法律翻譯中的詞匯問題[J].中國成人教育, 2009 (20) :14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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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The English-Chinese Glossary of Legal Terms[K]. (Fourth Edition)

  注釋

  1 DEBORAH CAO, Translating Law Multilingual Matters Ltd.2007

  2 翻譯自Deborah Cao, Translating Law:Translation proficiency is described as comprised of three sets of variables interacting with one another in the context of situation (Cao 1996a) : (1) translational language competence; (2) translational knowledge structures;and (3) translational strategic competence.

  3 翻譯自D.CAO, Translating Law:Translational strategic competence is used to describe the integrated mental ability inherent in the translation task when a translator carries out an operation on a text and enacts language and knowledge competence for communicative purposes in translation.

  4 翻譯自D.CAO, Translation Law:In short, critical to translators in terms of translational language competence is the ability to utilise, relate and mediate the SL and TL linguistic variables in the total communicative act of translating to achieve communicative goals.Translational language competence comprises a set of specific components in both the SL and TL that are activated and utilised in the translation act of intercultural and interlingual communication.

  5 翻譯自D.CAO, Translating Law:Within the present model, translational knowledge structures are defined as the knowledge that is essential to achieve interlingual and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in translation.Translation knowledge structures include general, specialist and literary knowledge.General knowledge refers to knowledge about the world.It includes knowledge about ecology, material culture, social organisation and other areas of both the SL and TL communities.Specialist knowledge is the subject knowledge that includes technical knowledge in a specialist field such as medicine, law, economics and science and technology.In legal translation, legal knowledge is the knowledge of propositions of law in a narrow sense and the knowledge of legal culture in a broad sense, including legal systems, legal order, legal institutions, history and practices and practitioners (Salmi-Tolonen 2004:1180-1181) .Literary knowledge includes knowledge in such areas as the Bible, stage, film, lyric, poetic and literary works, cultural history and literary studies.44.

  6 翻譯自D.CAO, Translating Law:It is also important to remember that legal concepts from different countries are seldom, if ever, identical.It is futile to search for absolute equivalence when translating legal concepts.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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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于不足一千字的稿件,目前有兩種收費標準: 1)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計算。 2)對于身份證、戶口本、駕駛證、營業(yè)執(zhí)照、公證材料等特殊稿件按頁計費。
問:請問貴司的筆譯范圍?
答:筆譯翻譯又稱人工筆頭翻譯, 既通過文字形式的翻譯轉(zhuǎn)換, 把源語言翻譯成目標語言, 是當今全球經(jīng)濟發(fā)展, 政治文化交流的主要方式, 筆譯通過文字展現(xiàn)方式, 使全世界上千種語言能夠互通有無, 每天都有數(shù)以億計的文字被翻譯或轉(zhuǎn)譯, 筆譯肩負著世界各國經(jīng)濟文化發(fā)展的重任, 是各國各民族的文化大使, 我們的筆譯領(lǐng)域涉及十大類專業(yè)領(lǐng)域和五百多種不同的分領(lǐng)域。
問:是否可以請高校教師、學者或?qū)W生翻譯?
答:絕對不能,風險自負。許多公司在尋找譯者時,首先想到的是當?shù)貙W?;虼髮W的外語院系。有時,這種做法對于供內(nèi)部使用的翻譯可能有效,即,您只想了解文件大意,但對于正式的公司宣傳材料、手冊或者合同文檔而言,這樣做卻風險極大。外語教學需要有特殊的技能,但這些技能卻與翻譯一篇流利、優(yōu)美的文章所需的技能完全不同。讓學生來做翻譯看起來經(jīng)濟實惠,但風險更高,因為他們毫無實戰(zhàn)經(jīng)驗,翻譯出來的文件基本無法使用。
問:翻譯交稿時間周期為多長?
答:翻譯交稿時間與您的文件大小以及復(fù)雜程度有關(guān)。每個專業(yè)譯者的正常翻譯速度為3000-4000中文字/天,對于加急的大型項目,我們將安排多名譯員進行翻譯,由項目經(jīng)理將文件拆分成若干文件,分配給不同的譯員進行翻譯,翻譯后由項目經(jīng)理進行文件的合并,并經(jīng)統(tǒng)一術(shù)語、審校、質(zhì)控、排版等翻譯流程,最終交付給客戶。
問:提供一個網(wǎng)站的網(wǎng)址,能夠給出翻譯報價嗎?
答:對于網(wǎng)站翻譯,如果您能提供網(wǎng)站的FTP,或您從后臺將整個網(wǎng)站下載打包給我們,我們可在10分鐘內(nèi)給出精確報價。同時,只要您提供原始網(wǎng)頁文件,我們會提供給您格式與原網(wǎng)頁完全一致的目標語言版本,可以直接上線使用,省卻您的改版時間。
問:為什么標點符號也要算翻譯字數(shù)?
答: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19363.1-2003 對翻譯行業(yè)服務(wù)規(guī)范的要求,中文字數(shù)統(tǒng)計是以不計空格字符數(shù)為計算單位的。標點符號算翻譯字數(shù)是統(tǒng)一的行業(yè)標準。 ②標點符號在不同的語種中,有不同的表達方式,例如中文的標點符號大多是全角的,英文的無特殊設(shè)置都是半角的,而且如果一句話或一段內(nèi)容夾雜兩種不同的語言,標點符號的規(guī)則就相對復(fù)雜,對于翻譯文件來說,標點符號的部分也是很費時。 ③另外,標點符號在句子中對句子語境等的限制因素,使得標點對句子、對譯員翻譯判斷等起到一定的要求。所以,該部分也要計算在內(nèi)。 ④可能我們平時不是很注重標點符號,其實在文字表達中,標點符號的重要不亞于單字單詞,一個標點符號可以改變?nèi)湓挼囊馑?,而我們的工作也是做到了這一點,保證每個標點符號的準確,保證譯文表達的意思和原文一樣。
問:需要與你們公司什么人接洽翻譯業(yè)務(wù)呢?
答:我們公司采取專屬客服服務(wù)模式。為企業(yè)客戶配備專屬客服,一對一溝通具體翻譯需求,組建專屬譯員團隊。
問:為何每家翻譯公司的報價不一樣?
答:大家都知道一分價格一分貨,在翻譯行業(yè)里更為突出,譯員的水平是劃分等級的。新開的翻譯公司或不具備翻譯資質(zhì)的公司為了搶占市場,惡意攪亂,以次充好,低價吸引客戶。
問:為什么數(shù)字、字母也要算翻譯字數(shù)?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19363.1-2003 對翻譯行業(yè)服務(wù)規(guī)范的要求,中文字數(shù)統(tǒng)計是以不計空格字符數(shù)為計算單位的。而數(shù)字、字母也是包含在其中。而對翻譯公司來說,數(shù)字和字母也要算翻譯字數(shù)的原因還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我們的收費都是根據(jù)國家頒布的翻譯服務(wù)規(guī)范來收取翻譯費用,對待收費我們都是統(tǒng)一對待的,其次,數(shù)字和字母也是文章中的一部分,特別是在一些商務(wù)文件中,數(shù)字就是文件的主題,所以也是一樣要收費的。 另外,純數(shù)字字母需要核對、錄入,比翻譯一個詞語更麻煩,翻譯是大腦里面概念形成的,而純數(shù)字字母是要嚴謹?shù)暮藢?、錄入才能實現(xiàn)的,這將會花費更多的時間,所以我們會把數(shù)字和字母也算成字數(shù)。 但是有一種情況除外,如審計報告里面那種數(shù)據(jù)很多而且又不需要我們翻譯可以直接保留的,這部分我們可以不計算在內(nèi)。
問:請問貴司每天的翻譯量是多少?
答:我們公司最高翻譯記錄為一天翻譯50萬字。原則上我們會在約定的時間內(nèi)完成,但是時間和質(zhì)量是成正比的,慢工才能出細活,我們建議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盡量給譯員充足的翻譯時間,以便交付優(yōu)質(zhì)的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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